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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一个字都不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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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他抬起手,比划了一个方框的形状。

  “正规的合同都有固定的签名栏,见证人和保证人的签名栏是分开的,位置不同。但很多噁心人的担保公司的合同故意把这两个栏目设计得很接近,甚至用小字標註。

  你以为自己签在见证人那一栏,实际上籤在了保证人那一栏。一旦进入诉讼程序,你签在哪里,法官就认定你是什么身份。

  你说你没看清楚?不好意思,《合同法》第三十二条,当事人採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。白纸黑字,签了就得认。”

  台下鸦雀无声。

  “第二,身份表述。”

  “有些人签字的时候会在名字后面註明见证人三个字,这是对的。但大多数人只签了名字,什么都不写。

  这种情况下,你的身份由合同条款来决定。

  如果合同里有一条写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而你的名字恰好签在这条下面,恭喜你,你就是连带保证人。”

  “等等。”台下有人忍不住插嘴,“那要是合同里根本没提到保证人呢?”

  沈砚辞看了那人一眼,是个戴著银框眼镜的男生,看起来像是大一的学生,青涩得有点幼稚的眼神。

  “问得好,如果合同没有明確约定保证方式,根据《担保法》第十九条,视为连带责任保证。”

  那个男生的脸色变了,连带责任保证意味著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追偿,不需要先找借款人。借款人跑路了,你就得替他还钱。

  “第三,保证期间。”

  “《担保法》规定,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但约定不明確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。”